摘要:大明孝宗弘治四年(朱佑樘)二月二十三日天色刚刚亮,在位于山西朔州一个卫所军户辖区的小区内发生了一件大案,这里要说明的是住在辖区的都是军户和军户的家属,住在小区把头这户人家姓严叫明远,严明远睡觉比较轻(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失眠)。就在严明远迷迷糊...
大明孝宗弘治四年(朱佑樘)二月二十三日天色刚刚亮,在位于山西朔州一个卫所军户辖区的小区内发生了一件大案,这里要说明的是住在辖区的都是军户和军户的家属,住在小区把头这户人家姓严叫明远,严明远睡觉比较轻(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失眠)。就在严明远迷迷糊糊的时候,就听见外面有人喊救命,这个意外让原本睡意就浅的严明远一下子就醒了,也驱散了他仅有的残留的困意。严明远起身穿上衣服就出门察看,当场就看见一名男子倒卧在对面邻居华英的家的附近,伤者衣衫比较凌乱袒胸露腹,在心脏左侧下方有几处刀伤,而凶器就扔在该男子身边。
严明远壮着胆子走向前一看,伤者他还认识,认出负伤的男子是华英的堂弟华云。此时的华云似乎还有口气,他艰难地,一个字一个字地告诉严明远:“伤我者华英,他用刀将我捅伤”,华云是华英的胞弟、华平的堂兄。严明远一听是大惊失色, 这是有多大的仇恨,让几个本家兄弟下如此毒手。严明远不敢耽误,立即跑去向本辖区的总甲(大概相当于连长)金平海做了汇报。金平海得知消息后,就带着几个人将华云抬回自己家,同时让严明远去找大夫急救、另一方面让人报告衙门等等。而华云的媳妇郭氏因参与家族斗殴而被拘禁在衙门里,衙门得知到这个报告之后,立即释放郭氏回家去看看的老公。就在这个期间,整个华家是混乱的的,但此时的花家家里只有华云和郭氏夫妇二人,这也无意中给后来事实认定一变再变预留了空间和怀疑。
华云由于受伤过重,经救治无效不幸去世。衙门立即派仵作来验尸签字,在此期间,郭氏与华云本家兄弟华英和华西进行了几番交涉。至于他们之间谈了些什么,历史上没有留下明确的记载,然后就是,由严明远向衙门转述华云生前的指控,因此华英受到衙门的严厉讯问并将其扣押在衙门里。但目前为止,其兄华富等人暂未卷入其中。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华英个人的行动是自由的。
而朔州知府衙门之所以把华英列为头号嫌疑犯,除了严明远对华英的指正,还有就是在此之前,华英和华云两家房头因“钱粮”纠纷,已闹翻达半年以上,经宗族里几次调节都不成功,而且兄弟二人相互威胁、大打出手、弄得整个朔州府没有不知道的。为此在朔州府衙也打了官司,争讼,至今也没有结果。朔州府衙留下案卷官司主要有以下三件事:华英多次对外扬言,他要把要华云一家人都给宰了。在案件发生的前一年弘治三年五月,华英持刀将华英的儿子华名给捅伤了(胳膊二处轻伤)。但事件过后,华云没有报官,所以华英没有未受任何追究。
而之所以能够如此,就是因为他是华名的堂叔,从宗族角度来说,属于“小功尊长”,华名作为晚辈为,比照“二十四孝”范本,并依照《大明律》的明文规定,尊长(长辈)打伤卑幼(小辈),只要华名没有骨折和重伤,长辈就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便华名向衙门举报不仅打不赢官司,自己还得挨一顿板子,华名虽然胳膊负伤两处,经验证属于轻伤。这是《大明律》法有明文规定的,华英作为叔叔打侄子当是长辈教育晚辈他。别说轻伤,在当时,在宗法制度和儒家思想的禁锢下,长辈殴打晚辈很正常,就算是打死也有什么大不了。
但这里的问题在于,人家华名有父亲,还轮不到华英来教育华西,这也让华云十分不满,也咽得下这口气,估计心里一直都在想:“我的宝贝儿子,哪里轮得着你华英来教育,而且还把我儿子打伤了”。从各个方面来说,华英这事做得确实不地道。第二件事情是:在当年的十一月十一日,华英携带利刃居然闯到华云家门口大呼小叫,又喊又骂。口口声声要把华云一家都给给宰了,以报谋夺族产之仇。由于华英越骂越难听。华云冲出家门,揪住华英上去就几个大耳光连踢带打,导致华英左大腿骨折。在此过程中,华云的媳妇郭氏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上去帮助老公踹了华英两脚。
华英被揍得挺重,华英就让族兄华祥告到朔州衙门(都是军户),要求依法处置华云。因为华英是堂兄、华云为堂弟,华云的行为属于以小欺大(卑幼殴打小功兄),又加上华英骨折属于重伤。朔州衙门不认可华云其行为是正当防卫,按照《大明律》:“殴打他人致伤”加重一等处罚,可能处以杖责100、流放3000里。华云见势不妙,携儿子华景溜之大吉,华名也躲了出去。朔州衙门只能把郭氏带回衙门去跟华英进行对质。郭氏是个泼辣女子,根本不在乎华英这是堂兄,在公堂之上表现得异常强悍,当面反告华英伤害华名,且矢口否认自己老公曾打伤华英,至于说华英伤势,郭氏说,那是华英掉粪坑里摔的。
朔州知府衙门也确实为难,大概觉得清官难断家务事,也不想管这件事情,以不便深究的说法,还有一点就是以当事人华云不知去向为由,将这个案子给放弃了。但华英跟得很紧,朔州知府衙门就把郭氏给关押起来,打算过一些日子给放了,就此了结此事。得到消息的华云这才又大摇大摆地返回家中。这就是有关事件的前因后果,从上述事件也证明,赤手空拳的华云就连手持利刃的华英都能打得无还手之力,还骨折了。华云个人的战斗力、思维的敏锐性都远远强于华英。那么华云遇害这一次,也就是二月二十三日,到底发生了什么,如果事实真如华云临死之前所说,是华英捅了他三刀,致其死亡吗。
华英这个人不仅在族里口碑不好,就连周围邻居也烦他,其人属于四肢欠发达头脑简单的二百五。典型的欺软怕硬色厉内荏之辈,衙门一审立即供述道:“当日,他堂弟华云一家贪婪横蛮、穷凶极恶,无故打折他的左腿,衙门又不闻不问,他感到自己这一房已经被华云这一房挤兑得无法在本卫所立足,再折腾下去,不仅家产难保,就连性命都堪忧”,不仅如此,华英拉着本族的胞兄华平、华祥,华富几个人商议,不如将华云暗中害死,我们才有好日子过”。华家在当地不仅属于大家族。而且具有一定的财富,各房各户为了族内财产都是虎视眈眈。
华英等人知道华云有早起外出的习惯,就在华云家外面蹲坑把守,在华云的外出的必经之路守候,事发当日华云出门办事。华英等人合力把华云“押解”至华富家门口。此时,郭氏在狱中,两个儿子华景和华名据称滞留外地未归,华云孤立无援,双拳难敌四手,在扭打中,华祥,华富“按住”华云,解开他的衣衫,由华英出手捅华云三刀。之后,华英等人将华云丢弃在路边,各自回家。
而在旁边的郭氏出来“补刀”,指控华英是为谋害自己老公华云的主谋,但动手是不是华英而是华富,故而华富是从犯而华英是主犯,这一情况,是当初华云去世那一日,华云在回光返照时私下同她讲的。并且,郭氏非说华英是堂弟、华云是堂兄,企图把华英办成以下犯上(卑幼谋害尊长),如果一旦按此定案,华英肯定是死定了。
现在我们推理一下,假设华英是在斗殴过程中打死了堂弟华云或堂侄华景和华名,依《大明律》:华英也只须受杖100、流放3000里,就是以上打下不犯法,白打你。白了就是教育你的时候未能掌握好分寸而已,诚可谓“尊长要你亡,你不得不亡”。可是但照华的口供,他是蓄意谋害华云,超出了明代“二十四孝(悌)”标准所能容忍的限度,依律应处死。(原文: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 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其殴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就在原告与被告彼此互不相让的时候,仵作的验尸报告出来了,华云属于自尽。验尸报指出:华云因打折堂兄华英的一条腿,害怕遭到责难,于案发当日,携刀来到华西家门口,自行解开衣衫,右手握刀,朝自己身上连捅三下。他告知前来营救的严明远,行凶者是华英,就是要意图诬陷华英。妻子郭氏不仅继续诬告,还有了升级版本,贬兄为弟,将“谋害尊长”的帽子扣在华英头上,并加重华富的责任。当然,华英也有捅伤堂侄在先,虽不违反法律,也有有亏人情。
郭氏面对这份验尸报告。态度居然180℃急转弯,表示认同上述结论,改口称:“老公华云单独交代给她的遗言其实是:“知府衙门寻拿我紧急,儿子等又脱躲不在(家),你又监禁在官。现在咱们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了,我只得自行寻死,然后再让华英等人偿命。我死之后,你就照我说的去做,你去衙门控告我是被华英捅死的,要他偿命”。而此时华英也收回第一版供述,称自己是因为堂弟华云去世悲痛过度、头脑发昏,又承受不住郭氏那边施加的压力,自己才胡说八乱自诬一通。他还说,自己被华云打折左腿,尚未痊愈,而且华云离世当天,他自己在家卧床休养,根本没有力气害人。
朔州府衙门在经过仔细盘问并经过证人的核对之后,做出如下判决:“华英视同“尊长殴打卑幼致(骨)折伤以上”,较普通人殴打他人致伤减轻二等,原则上应处以杖60、徒(刑)一年,郭氏依“诬告他人死罪,所幸受诬陷者并未遭到处决” 定论,原则上处以杖100、流放3000里、加劳役3年。念其丈夫去世,又是本族。最终仅判处华英杖90,华祥杖60,郭氏杖90、徒二年。大理寺批复同意。
此案实际的凶手就是华英,华云不是自杀。但在当时,受明代宗族制影响,明朝人因分家不均、分家不清及族人内部“劫富济贫”意识所导致的案件层出不穷,宗族基于家族整体利益考虑、干预案件处理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其中内幕肯定是,宗族和衙司共同劝说郭氏,应允交换条件——华英一房向华云一房支付可观的赔偿。郭氏自己承认是诬告。衙门可以从轻处罚,毕竟华云已逝,张氏家族不希望有更多张家男丁遭难。因宗族大力斡旋。郭氏是个精明人,权衡利弊,终于点头成交。从这里也能看出一个问题,在封建时代的宗族意识是高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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