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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市沁水县一起死亡2人交通事故的始末

2022-10-08 13:08:05 1019

摘要:【警惕】晋城2人死亡! 深度调查报告公开!经过现场调查、技术评估、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就调查结果报告如下:简要案情20...

【警惕】晋城2人死亡! 深度调查报告公开!


经过现场调查、技术评估、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就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22日13时30分许,秦某军驾驶本人的豫E1***Q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速约为82.08km/h,李某林乘坐该车),沿黑东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当行驶至沁水县固县乡安上村附近路段时,越过道路单黄虚线,与相对方向超速行驶李某国驾驶的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五征牌自卸三轮汽车(车速约为41.69km/h)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秦某军、李某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秦某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靠右侧通行,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李某国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也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划分

当事人秦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动,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当事人秦某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国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林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相关意见和建议

本次事故暴露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靠右侧通行,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来源:今日视点网络台、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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